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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开展: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工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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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12-19

  为贯彻落实董事长关爱员工,努力为员工办实事、办好事的指示精神,根据太原市总工会关于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工程的有关文件通知,将申报办理太原市总工会第十八期医疗互助工程,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,更好的传递大昌大家庭的温暖。现就具体工作安排如下:

  一、医疗互助工程互助金缴纳范围及收费标准:太原市地区企业;收费标准:每人36元,互助金一经缴纳不予退还。

  二、互助期限:医疗互助工程周期为一年,第十八期起止时间为:2023 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。

  三、参加大病互助人员条件:

  1、太原地区各公司入职满1 年以上的员工(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),以及集团派驻各地市店的驻外高管。

  2、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、女性员工年龄满50周岁,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,不再参加医疗互助工程。

  四、工作期限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员工,可自愿选择参加医疗互助,并自费一次性缴纳年互助金36 元(各分工会统一交集团工会财务),一经缴纳,不再退还。

  五、医疗互助工程互助方式

  1、员工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费用,经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,医疗费自费部分在 3000元(含)—5000元的,按 10%予以互助帮扶;2、经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,医疗费自费部分达5000元(含)以上的,按15%予以互助;3、未参加太原市基本医保的员工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,医疗费达到3000元(含)以上的,按10%予以互助。

  4、在一个互助期内,按以上规定,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 元。要求发生医疗费用后,在医院最终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90日内提出。

  各级行政经理要认真履行医疗互助人员汇总、审核的职责,同时热情关怀员工平时的医疗帮扶工作,努力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大昌员工的家。